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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志性交,散布艾滋未遂被起诉

台湾:同志性交,散布艾滋未遂被起诉

自由时报
2009-10-27
  「台中市一位痛心的母亲」署名检举同志轰趴,检方查到为首的普姓男子在网站号召同志性爱轰趴,趁机贩售毒品牟利,又隐瞒自己罹患爱滋病事实,与对方从事未戴保险套的肛交、***等危险性行为,因普某性交的对象徐某也是早已罹患爱滋病的病患,检方依违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的「未遂罪」,及贩毒罪嫌起诉。

  台中地检署指出,徐某是否也触犯同样的散布爱滋病法条,检方还要深入追查。起诉书指出,普姓男子(29岁)在同性恋网站上号召同志性爱轰趴(部分是大学生身分),今年6月27日在台中市公理街民宅聚集,普某带毒品***,及K他命在场转让或贩售给参加同志。现场查获不明药物25颗及K他命25公克,普某被羁押到看守所时,又在普某身上搜出0.4公克K他命。

  而更令人惊讶的是,警方发现在场8名同志,包括普某在内有半数以上是爱滋病毒带原者,普某当时未戴保险套,以自己性器进入徐某之肛门、口腔,与徐某进行危险性行为,并将精液射进徐某肛门及身体上。

  为首者趁机贩毒牟利

  检方查出,普某向徐某隐瞒自己罹患爱滋病事实,又采危险性行为方式***,致徐某于感染爱滋之危机,但徐某自身已感染爱滋病,未发生传染结果,应属于「未遂犯」。

  检方昨依吸毒、贩毒及违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等罪嫌起诉普某。而贩卖3级毒品是5年以上,二级毒品是7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之罪,普某总计贩售毒品共计22次;另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致传染于人者,是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普某属于未遂犯,依同法罚之。(爱白网注:《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2009-10-27)

 
 男同志在聊天室以昵称作为约定轰趴的代号。(资料照与新闻无关,记者吴岳修摄)



资讯来源:自由时报
2009-10-27

 

阳光男孩

[ 2009-10-27 21:38:00 | By: 酷儿 ]
  • 圈子:阳光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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